中華國民共和國單子法(1995年版)

吉林省財務單子治理方法
2016-10-05
廢除「銀行解決單子承兌包管及貼現營業方法」
2016-10-05
Show all
公佈單元:

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號: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公佈日期:1995-05-10 履行日期:1996-01-01
時 效 性:已被訂正 效率級別:司法

目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出 票

第二節 背 書

第三節 承 兌

第四節 保 證

第五節 付 款

第六節 追索權

第三章 本 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五章 涉外單子的司法實用

第六章 司法義務

第七章 附 則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集會經由過程 1995年5月10日中華國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頒佈 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范例單子行動,保證單子運動中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保護社會經濟次序,增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成長,制訂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的單子運動,實用本法。

本法所稱單子,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條 單子運動應該遵照司法、行政律例,沒有得傷害社會大眾好處。

第四條 單子出票人制造單子,應該依照法定前提在單子上簽章,並依照所記錄的事項負擔單子義務。

持票人利用單子權力,應該依照法定法式在單子上簽章,並出示單子。

其他單子債權人在單子上簽章的,依照單子所記錄的事項負擔單子義務。

本法所稱單子權力,是指持票人向單子債權人要求付出單子金額的權力,包含付款要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單子義務,是指單子債權人向持票人付出單子金額的責任。

第五條 單子當事人能夠托付其署理人在單子上簽章,並應該在單子上註解其署理幹系。

沒有署理權而以署理人名義在單子上簽章的,應該由簽章人負擔單子義務;署理人超出署理權限的,應該就其超出權限的部門負擔單子義務。

第六條 無平易近事行動才能人大概限定平易近事行動才能人在單子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然則沒有影響其他簽章的效率。

第七條 單子上的簽章,為署名、蓋印大概署名加蓋印。

法人和其他應用單子的單元在單子上的簽章,為該法人大概該單元的蓋印加其法定代表人大概其受權的署理人的簽章。

在單子上的署名,應該為應當事人的本名。

第八條 單子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錄,兩者必需同等,兩者紛歧致的,單子無效。

第九條 單子上的記錄事項必需相符本法的劃定。

單子金額、日期、收款人稱號沒有得變動,變動的單子無效。

對單子上的其他記錄事項,原記錄人能夠變動,變動時應該由原記錄人簽章證實。

第十條 單子的簽發、獲得和讓渡,應該遵守老實信譽的原則,具有實在的生意業務幹系和債務債權幹系。

單子的獲得,必需給付對價,即應該給付單子兩邊當事人承認的相對應的價值。

第十一條 因稅收、繼續、贈與能夠依法無償獲得單子的,沒有受給付對價的限定。然則,所享有的單子權力沒有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力。

前手是指在單子簽章人大概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單子債權人。

第十二條 以訛詐、偷竊大概鉗制等手腕獲得單子的,大概明知有前線情況,出於歹意獲得單子的,沒有得享有單子權力。

持票人因龐大不對獲得沒有相符本律例定的單子的,也沒有得享有單子權力。

第十三條 單子債權人沒有得以本身與出票人大概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反抗持票人。然則,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獲得單子的除外。

單子債權人能夠對沒有實行商定責任的與本身有間接債務債權幹系的持票人,舉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是指單子債權人依據本律例定對單子債務人謝絕實行責任的行動。

第十四條 單子上的記錄事項應該實在,沒有得捏造、變造。捏造、變造單子上的簽章和其他記錄事項的,應該負擔司法義務。

單子上有捏造、變造的簽章的,沒有影響單子上其他實在簽章的效率。

單子上其他記錄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錄事項賣力;在變造以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以後的記錄事項賣力;不克不及鑒別是在單子被變造之前大概以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第十五條 單子損失,掉票人能夠實時關照單子的付款人掛掉止付,然則,未記錄付款人大概沒法肯定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的單子除外。

收到掛掉止付關照的付款人,應該停息付出。

掉票人應該在關照掛掉止付後3日內,也能夠在單子損失後,間接依法向國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大概向國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十六條 持票人對單子債權人利用單子權力,大概保全單子權力,應該在單子當事人的業務場合和業務時光內舉行,單子當事人無業務場合的,應該在其居處舉行。

第十七條 單子權力鄙人列刻日內不可使而祛除:

(一)持票人對單子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力,自單子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力,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謝絕承兌大概被謝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瞭債日大概被提告狀訟之日起3個月。

單子的出票日、到期日由單子當事人依法肯定。

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跨越單子權力時效大概因單子記錄事項短缺而損失單子權力的,仍享有平易近事權力,能夠要求出票人大概承兌人返還其與未付出的單子金額相稱的好處。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出 票

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托付付款人在見票時大概在指定日期無前提付出肯定的金額給收款人大概持票人的單子。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貿易匯票。

第二十條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單子並將其托付給收款人的單子行動。

第二十一條 匯票的出票人必需與付款人具有實在的托付付款幹系,而且具有付出匯票金額的靠得住資金起源。

沒有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欺騙銀行大概其他單子當事人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匯票必需記錄以下事項:

(一)註解“匯票”的字樣;

(二)無前提付出的托付;

(三)肯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稱號;

(五)收款人稱號;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錄前款劃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第二十三條 匯票上記錄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該清晰、明白。

匯票上未記錄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匯票上未記錄付款地的,付款人的業務場合、居處大概常常棲身地為付款地。

匯票上未記錄出票地的,出票人的業務場合、居處大概常常棲身地為出票地。

第二十四條 匯票上能夠記錄本律例定事項之外的其他出票事項,然則該記錄事項沒有具有匯票上的效率。

第二十五條 付款日期能夠依照以下情勢之一記錄:

(一)見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後按期付款;

(四)見票後按期付款。

前款劃定的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條 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負擔包管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義務。出票人在匯票得沒有到承兌大概付款時,應該向持票人瞭債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劃定的金額和用度。

第二節 背 書

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能夠將匯票權力讓渡給別人大概將必定的匯票權力授與別人利用。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錄“沒有得讓渡”字樣的,匯票沒有得讓渡。

持票人利用第一款劃定的權力時,應該背書並托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單子後頭大概粘單上記錄有關事項並簽章的單子行動。

第二十八條 單子憑據不克不及知足背書人記錄事項的須要,能夠加附粘單,粘附於單子憑據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錄人,應該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錄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錄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 匯票以背書讓渡大概以背書將必定的匯票權力授與別人利用時,必需記錄被背書人稱號。

第三十一條 以背書讓渡的匯票,背書應該持續。持票人以背書的持續,證實其匯票權力;非經背書讓渡,而以其他正當方法獲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實其匯票權力。

前款所稱背書持續,是指在單子讓渡中,讓渡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順次前後連接。

第三十二條 以背書讓渡的匯票,背工應該對其間接前手背書的實在性賣力。

背工是指在單子簽章人以後簽章的其他單子債權人。

第三十三條 背書沒有得附有前提。背書時附有前提的,所附前提沒有具有匯票上的效率。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門讓渡的背書大概將匯票金額分離讓渡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錄“沒有得讓渡”字樣,厥後手再背書讓渡的,原背書人對背工的被背書人沒有負擔包管義務。

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錄“托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利用被托付的匯票權力。然則,被背書人沒有得再以背書讓渡匯票權力。

匯票能夠設定質押;質押時應該以背書記錄“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完成其質權時,能夠利用匯票權力。

第三十六條 匯票被謝絕承兌、被謝絕付款大概跨越付款提醒刻日的,沒有得背書讓渡;背書讓渡的,背書人應該負擔匯票義務。

第三十七條 背書人以背書讓渡匯票後,即負擔包管厥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義務。背書人在匯票得沒有到承兌大概付款時,應該向持票人瞭債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劃定的金額和用度。

第三節 承 兌

第三十八條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許諾在匯票到期日付出匯票金額的單子行動。

第三十九條 定日付款大概出票後按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該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醒承兌。

提醒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請求付款人許諾付款的行動。

第四十條 見票後按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該自出票日起1個月外向付款人提醒承兌。

匯票未依照劃定刻日提醒承兌的,持票人損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醒承兌。

第四十一條 付款人對向其提醒承兌的匯票,應該自收到提醒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大概謝絕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醒承兌的匯票時,應該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該記明匯票提醒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該在匯票正面記錄“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按期付款的匯票,應該在承兌時記錄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錄承兌日期的,從前條第一款劃定刻日的末瞭一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沒有得附有前提;承兌附有前提的,視為謝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該負擔到期付款的義務。

第四節 保 證

第四十五條 匯票的債權能夠由包管人負擔包管義務。

包管人由匯票債權人之外的別人擔負。

第四十六條 包管人必需在匯票大概粘單上記錄以下事項:

(一)註解“包管”的字樣;

(二)包管人稱號和居處;

(三)被包管人的稱號;

(四)包管日期;

(五)包管人簽章。

第四十七條 包管人在匯票大概粘單上未記錄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工資被包管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工資被包管人。

包管人在匯票大概粘單上未記錄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包管日期。

第四十八條 包管沒有得附有前提;附有前提的,沒有影響對匯票的包管義務。

第四十九條 包管人對正當獲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力,負擔包管義務。然則,被包管人的債權因匯票記錄事項短缺而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條 被包管的匯票,包管人應該與被包管人對持票人負擔連帶義務。匯票到期後得沒有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包管人要求付款,包管人應該足額付款。

第五十一條 包管工資二人以上的,包管人之間負擔連帶義務。

第五十二條 包管人瞭債匯票債權後,能夠利用持票人對被包管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五節 付 款

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該依照以下刻日提醒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外向付款人提醒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按期付款大概見票後按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外向承兌人提醒付款。

持票人未依照前款劃定刻日提醒付款的,在作出解釋後,承兌人大概付款人仍應該持續對持票人負擔付款義務。

經由過程托付收款銀行大概經由過程單子交流體系向付款人提醒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醒付款。

第五十四條 持票人按照前條劃定提醒付款的,付款人必需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五十五條 持票人得到付款的,應該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托付銀行收款的,受托付的銀即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支出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第五十六條 持票人托付的收款銀行的義務,限於依照匯票上記錄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

付款人托付的付款銀行的義務,限於依照匯票上記錄事項從付款人帳戶付出匯票金額。

第五十七條 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付款時,應該檢察匯票背書的持續,並檢察提醒付款人的正當身份證實大概有用證件。

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以歹意大概有龐大不對付款的,應該自行負擔義務。

第五十八條 對定日付款、出票後按期付款大概見票後按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負擔所發生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依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國民幣付出。

匯票當事人對匯票付出的泉幣品種尚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第六十條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部匯票債權人的義務排除。

第六節 追索權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謝絕付款的,持票人能夠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匯票的其他債權人利用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夠利用追索權:

(一)匯票被謝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大概付款人逝世亡、竄匿的;

(三)承兌人大概付款人被依法宣佈停業的大概因背法被責令停止營業運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利用追索權時,應該供給被謝絕承兌大概被謝絕付款的有關證實。

持票人提醒承兌大概提醒付款被謝絕的,承兌人大概付款人必需出具謝絕證實,大概出具退票來由書。未出具謝絕證實大概退票來由書的,應該負擔由此發生的平易近事義務。

第六十三條 持票人因承兌人大概付款人逝世亡、竄匿大概其他緣故原由,不克不及獲得謝絕證實的,能夠依法獲得其他有關證實。

第六十四條 承兌人大概付款人被國民法院依法宣佈停業的,國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謝絕證實的效率。

承兌人大概付款人因背法被責令停止營業運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分的處分決議具有謝絕證實的效率。

第六十五條 持票人不克不及出示謝絕證實、退票來由書大概未依照劃定刻日供給其他正當證實的,損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然則,承兌人大概付款人仍應該對持票人負擔義務。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應該自收到被謝絕承兌大概被謝絕付款的有關證實之日起3日內,將被謝絕事由書面關照其前手;其前手應該自收到關照之日起3日內書面關照其再前手。持票人也能夠同時向各匯票債權人收回書面關照。

未依照前款劃定刻日關照的,持票人仍能夠利用追索權。因延期關照給其前手大概出票人形成喪失的,由沒有依照劃定刻日關照的匯票當事人,負擔對該喪失的補償義務,然則所補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劃定刻日內將關照依照法定地點大概商定的地點郵寄的,視為已收回關照。

第六十七條 按照前條第一款所作的書面關照,應該記明匯票的重要記錄事項,並解釋該匯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包管人對持票人負擔連帶義務。

持票人能夠沒有依照匯票債權人的前後次序,對個中任何一人、數人大概全部利用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權人中的一人大概數人已舉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權人仍能夠利用追索權。被追索人瞭債債權後,與持票人享有統一權力。

第六十九條 持票工資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工資背書人的,對厥後手無追索權。

第七十條 持票人利用追索權,能夠要求被追索人付出以下金額和用度:

(一)被謝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大概提醒付款日起至瞭債日止,依照中國國民銀行劃定的利率盤算的利錢;

(三)獲得有關謝絕證實和收回關照書的用度。

被追索人瞭債債權時,持票人應該交出匯票和有關謝絕證實,並出具所收到利錢和用度的收條。

第七十一條 被追索人按照前條劃定瞭債後,能夠向其他匯票債權人利用再追索權,要求其他匯票債權人付出以下金額和用度:

(一)已瞭債的全體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瞭債日起至再追索瞭債日止,依照中國國民銀行劃定的利率盤算的利錢;

(三)收回關照書的用度。

利用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得到瞭債時,應該交出匯票和有關謝絕證實,並出具所收到利錢和用度的收條。

第七十二條 被追索人按照前二條劃定瞭債債權後,其義務排除。

第三章 本 票

第七十三條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許諾本身在見票時無前提付出肯定的金額給收款人大概持票人的單子。

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第七十四條 本票的出票人必需具有付出本票金額的靠得住資金起源,並包管付出。

第七十五條 本票出票人的資歷由中國國民銀行核定,詳細治理方法由中國國民銀行劃定。

第七十六條 本票必需記錄以下事項:

(一)註解“本票”的字樣;

(二)無前提付出的許諾;

(三)肯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稱號;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錄前款劃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第七十七條 本票上記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該清晰、明白。

本票上未記錄付款地的,出票人的業務場合為付款地。

本票上未記錄出票地的,出票人的業務場合為出票地。

第七十八條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醒見票時,必需負擔付款的義務。

第七十九條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刻日最長沒有得跨越2個月。

第八十條 本票的持票人未依照劃定刻日提醒見票的,損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一條 本票的背書、包管、付款行動和追索權的利用,除本章劃定外,實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劃定。

本票的出票行動,除本章劃定外,實用本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匯票的劃定。

第四章 支 票

第八十二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托付解決支票存款營業的銀行大概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前提付出肯定的金額給收款人大概持票人的單子。

第八十三條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需應用其本名,並提交證實其身份的正當證件。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該有靠得住的資信,並存入必定的資金。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該預留其本名的署名式樣和印鑒。

第八十四條 支票能夠支取現金,也能夠轉帳,用於轉帳時,應該在支票正面說明。

支票中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能夠另行制造現金支票,現金支票隻能用於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於轉帳的,能夠另行制造轉帳支票,轉帳支票隻能用於轉帳,沒有得支取現金。

第八十五條 支票必需記錄以下事項:

(一)註解“支票”的字樣;

(二)無前提付出的托付;

(三)肯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稱號;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錄前款劃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六條 支票上的金額能夠由出票人受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沒有得應用。

第八十七條 支票上未記錄收款人稱號的,經出票人受權,能夠補記。

支票上未記錄付款地的,付款人的業務場合為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錄出票地的,出票人的業務場合、居處大概常常棲身地為出票地。

出票人能夠在支票上記錄本身為收款人。

第八十八條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沒有得跨越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跨越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制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九條 支票的出票人沒有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署名式樣大概印鑒沒有符的支票。

第九十條 出票人必需依照簽發的支票金額負擔包管向該持票人付款的義務。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付出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該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九十一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沒有得另行記錄付款日期。另行記錄付款日期的,該記錄無效。

第九十二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該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醒付款;異地應用的支票,其提醒付款的刻日由中國國民銀行另行劃定。

跨越提醒付款刻日的,付款人能夠沒有予付款;付款人沒有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該對持票人負擔單子義務。

第九十三條 付款人依法付出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沒有再負擔受托付付款的義務,對持票人沒有再負擔付款的義務。然則,付款人以歹意大概有龐大不對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支票的背書、付款行動和追索權的利用,除本章劃定外,實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劃定。

支票的出票行動,除本章劃定外,實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於匯票的劃定。

第五章 涉外單子的司法實用

第九十五條 涉外單子的司法實用,按照本章的劃定肯定。

前款所稱涉外單子,是指出票、背書、承兌、包管、付款等行動中,既有產生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產生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外的單子。

第九十六條 中華國民共和國締結大概加入的國際合同同本法有分歧劃定的,實用國際合同的劃定。然則,中華國民共和國聲明保存的條目除外。

本法和中華國民共和國締結大概加入的國際合同沒有劃定的,能夠實用國際通例。

第九十七條 單子債權人的平易近事行動才能,實用其本公法律。

單子債權人的平易近事行動才能,按照其本公法律為無平易近事行動才能大概為限定平易近事行動才能而按照行動地司法為完整平易近事行動才能的,實用行動地司法。

第九十八條 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錄事項,實用出票地司法。

支票出票時的記錄事項,實用出票地司法,經當事人協定,也能夠實用付款地司法。

第九十九條 單子的背書、承兌、付款和包管行動,實用行動地司法。

第一百條 單子追索權的利用刻日,實用出票地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單子的提醒刻日、有關謝絕證實的方法、出具謝絕證實的刻日,實用付款地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單子損失時,掉票人要求保全單子權力的法式,實用付款地司法。

第六章 司法義務

第一百零三條 有以下單子訛詐行動之一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

(一)捏造、變造單子的;

(二)有意應用捏造、變造的單子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大概有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署名式樣大概印鑒沒有符的支票,欺騙財物的;

(四)簽發無靠得住資金起源的匯票、本票,欺騙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偽記錄,欺騙財物的;

(六)冒用別人的單子,大概有意應用過時大概取消的單子,欺騙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歹意通同,實行前六項所列行動之一的。

第一百零四條 有前條所列行動之一,情節稍微,沒有組成犯法的,按照國度有關劃定賜與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金融機構事情職員在單子營業中玩忽職守,對違背本律例定的單子予以承兌、付款大概包管的,賜與處罰;形成龐大喪失,組成犯法的,依法窮究刑事義務。

因為金融機構事情職員因前款行動給當事人形成喪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間接義務職員依法負擔補償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 單子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大概到期的單子,有意壓票,遷延付出的,由金融行政治理部分處以罰款,對間接義務職員賜與處罰。

單子的付款人有意壓票,遷延付出,給持票人形成喪失的,依法負擔補償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按照本律例定負擔補償義務之外的其他違背本律例定的行動,給別人形成喪失的,應該依法負擔平易近事義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八條 本律例定的各項刻日的盤算,實用平易近法公則關於盤算時代的劃定。

按月盤算刻日的,按到期月的對日盤算;無對日的,月末日為到期日。

第一百零九條 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局應該同一。

單子憑據的格局和印制治理方法,由中國國民銀行劃定。

第一百一十條 單子治理的詳細實行方法,由中國國民銀行按照本法制訂,報國務院同意後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