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何選擇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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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 務 重 組 IVA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20條,個人自願安排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IVA 債務重組) 是面臨破產之人士的另一個選擇。

    債務人須委任代名人向其債權人提出償還債項建議,經過法庭聆訊及頒佈臨時命令,並獲債權人通過其建議書,確保債務人的資產可獲妥善分派給債權人。 委任有經驗的代名人去處理債務重組安排為整個申請成敗之關鍵。以往的IVA代名人都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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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 務 舒 緩 DRP


    債務舒緩計劃 (DRP) 是債務重組其中之一種方法,可以說是IVA的簡化版,其中最大之分別在於無需透過法律程序,更可與個別的債權人直接商談還款方案,使欠債人避免破產而能在新的還款方法下,重過正常人之生活,及在指定之年期間還清債項。

    其實對部份欠債人來說,用DRP債務舒緩計劃來重組債務,甚至較IVA更為適合。例如欠債人的債權人(包括銀行、財務公司等)數目比較少,而該些債權人也願意接納債務舒緩計劃 (DRP),這樣,欠債人就可以選擇採用DRP這個申請費較低,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又例如一些從事金融業或紀律部隊的人士,由於僱主會獲通知其申請IVA,可能會導致失去工作, 所以他們一般都會選擇D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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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 產


    當債務危機出現後,欠債人本身又因失業,收入低或家庭開支大而未能力尋求其他的債務解決方案如IVA等,便可選擇申請破產來有效終止銀行/財務公司等滋擾性追數行動。

    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的,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其實剛剛相反,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

    該保障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欠債人不會因欠債導致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受還債壓力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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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都能找到閣下要求之合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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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注意事項 :

進行IVA後,不但減輕經濟及心理負擔,更可避免破壞信貸聲譽及影響工作。您只須交齊文件,最快3個工作天內可安排到律師樓宣誓,我們並在翌日通知債權人(如銀行和財務公司等等)。大部分債權人會立即停止追數,每月還款會立即得到舒緩。

IVA是透過認可法律代表及認可會計師,憑豐富債務處理經驗,因應債務人的個人收入及財務狀況, 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新還款方案,並召開債權人會議就該方案進行協商。達成新還款協議後,由法庭作出頒令, 讓債務人依新方案將債項完全清還,一般還款利息可較原先降低達80%,避免破產,重新開展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