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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重 組 IVA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20條,個人自願安排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IVA 債務重組) 是面臨破產之人士的另一個選擇。

債務人須委任代名人向其債權人提出償還債項建議,經過法庭聆訊及頒佈臨時命令,並獲債權人通過其建議書,確保債務人的資產可獲妥善分派給債權人。 委任有經驗的代名人去處理債務重組安排為整個申請成敗之關鍵。以往的IVA代名人都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自2002年9月開始,具法院認可其資格及經驗能勝任處理債務重組的都是執業會計師。本所資深執業會計師李建民先生為高等法院認可債務重組代名人,經驗豐富,曾成功辦理逾千宗債務重組IVA申請個案,處理金額以億元計算,信心保證,實力雄厚。

債務舒緩計劃 DRP

債務舒緩計劃 (DRP) 是債務重組其中之一種方法,可以說是IVA的簡化版,其中最大之分別在於無需透過法律程序,更可與個別的債權人直接商談還款方案,使欠債人避免破產而能在新的還款方法下,重過正常人之生活,及在指定之年期間還清債項。

其實對部份欠債人來說,用DRP債務舒緩計劃來重組債務,甚至較IVA更為適合。例如欠債人的債權人(包括銀行、財務公司等)數目比較少,而該些債權人也願意接納債務舒緩計劃 (DRP),這樣,欠債人就可以選擇採用DRP這個申請費較低,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又例如一些從事金融業或紀律部隊的人士,由於僱主會獲通知其申請IVA,可能會導致失去工作, 所以他們一般都會選擇DRP。

經過分析後

DRP不像IVA需要委任代名人替欠債人擬定還款報告,另外,亦不需要聘請律師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亦不需要上庭開債權人會議。

協議一經落實

欠債人會與債權人簽署新的還款協議書並履行新的還款方案。直接還款給債權人。

破 產

當債務危機出現後,欠債人本身又因失業,收入低或家庭開支大而未能力尋求其他的債務解決方案如IVA等,便可選擇申請破產來有效終止銀行/財務公司等滋擾性追數行動。

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的,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其實剛剛相反,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

破產的好處

破產期滿後,欠債餘額可一筆勾銷 ; 可維持基本生活質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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